发布时间:2021-01-22 阅读数:501
摘要: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应引起足够关注,本文首先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的概念进行阐述,分析了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最后对于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96-01
作者简介:陈晓霞(1991-),女,辽宁庄河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网络交易模式应运而生,网络交易很大程度上方便了消费者,同时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等积极作用。但是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消费者的隐私权的保护更是尤为重要。消费者为享受网络服务而不得不提供的个人隐私信息成为保护的重点,在实践中如何为消费者隐私权提供良好的法律保护,成为影响网络交易发展的关键。
一、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概念
通常认为,网络消费者隐私权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享有的个人隐私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归根结底,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隐私权是一种消费者权益,属于经济法的保护范畴[1]。
(二)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特征
1.内容多元化:随着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社交软件、游戏软件的逐渐增加,消费者隐私权内容也逐渐向多元化发展,形式和范围也越来越广,例如网络消费者的微信、微博、QQ的用户名以及游戏账号等个人信息资料也成为新的消费者私隐权的客体。正是由于隐私权客体的增多,也增加了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难度。
2.难于控制:计算机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这使得网络交易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和快速,所以当消费者隐私信息泄露后,其传播和扩散的速度是难以控制的,侵害后果常常难以控制,危害巨大。
二、实践中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受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任意搜集
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必须要注册个人账户才能进行购物以及邮寄商品等行为,这使得个人隐私信息的提取更加容易和方便,加之网络购物具有远程交易、虚拟性等特征,以及在线支付、快递邮寄等形式的需求,使得经营者获取消费者的姓名、电子邮箱、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身份信息更加随意和简便。网络经营者在实践中经常任意收集或使用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这无疑是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大肆侵害。
(二)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不当利用
1.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被二次开发利用
网络经营者在未得到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技术手段获得消费者网络交易中留下的浏览习惯、消费习惯、购物喜好、购买记录、通讯记录甚至经济和财产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这种方式已经成为网络购物环境中信息搜集的常态化手段,经营者对这些信息进行数据分析,针对消费者的喜好进而改变生产经营战略,以促进网络销售,实现利益最大化。
2.消费者隐私信息被经营者用于交易
在实践中,网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被经营者或者第三方平台用于交易包括以下两种方式:(1)直接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分享给其他网络经营者,试图获得更大的信息资源,从而使得大量的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为更多的网络经营者所掌握和利用;(2)基于某种目的,将网络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转让或者出售给第三方,这样消费者隐私信息就被肆意的扩散。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控制权被侵害
消费者对自己个人信息如何使用具有支配权和控制权,网络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常常不得不填写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填写不完整就不能继续进行下一步操作,这就侵害了消费者对自己隐私信息的控制权。而在网络购物后,消费者同样有权对隐私信息进行删除,但是经营者已经利用网络技术记录了消费者的隐私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在不知觉的过程中被经营者所控制和支配。
三、我国网络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保护网络隐私权制度构建的目的在于实现网络消费者隐私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如果过度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将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积极性,错失电子商务发展的最佳时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远利益。反过来,隐私权保护力度的不到位又会导致网络消费者隐私权遭受侵害的事件增多,影响网络购物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是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实现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的结合。该模式的优势在于避免了“一刀切”情况的发生,在立法上统一规定保护隐私权的基础上,根据各行业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不同要求,设立行业自律模式,克服了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有助于构建产业层面的隐私权保护救济途径。
二是必须通过民事制度的完善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我国隐私权立法滞后严重影响了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我们必须明确隐私权在民事法律中的独立法律地位,为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提供法律基础[2]。
三是发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技术手段。技术手段是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网络交易环境,利用加密技术、平台保护等技术手段,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是促进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我国消费者一直缺乏维权意识,加之网络环境下维权难度大等原因更让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疲于维权。所以社会媒体应加强宣传消费者自我维权的必要性,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2]。
[参考文献]
[1]胡鸿高,赵丽梅.网络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99.
[2]王希.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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