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03 阅读数:620
摘 要:共享单车是一种“互联网+自行车租赁”的新型模式。共享单车凭借其方便快捷、经济实惠等特质在我国得以迅速发展,但其服务过程中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如押金风险和使用中的安全责任问题等。应当通过设立专用押金使用账户、完善平台保险机制等举措来提升共享单车服务的质量与安全水平。
关键词:共享单车;押金风险;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226-01
作者简介:刘小霞(1995-),女,陕西安康人,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互联网与自行车租赁相结合的新型商业模式,顺应了新时代的发展思想与潮流。本文试图通过对共享单车所涉及的押金风险和安全责任等法律问题作出反思,并尝试提出一些完善性建议,以及对司法实践和共享经济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共享单车的押金风险问题
近日,某单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不满,原因就是其押金难以退还的问题,该平台要求用户必须到北京总部进行押金的退还。押金却在租赁法律关系中很常见,在实务中押金也被称为是“保证金”。它实质上是承租人在租赁活动中为了保证自己不违反双方约定或者为了保证自己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不造成其损害,而在租赁合同成交时交给出租人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在现实中,租赁合同履行的保证方式就是押金的收取,且被大众所广泛接受。共享单车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自行车租赁形式,与传统的自行车租赁相比其押金的收取已经有了一些变化。收取押金的时间提前:传统租赁方式中在租赁合同成交时才收取押金,而共享单车中承租人在申请注册个人账号时就要缴纳押金。
二、共享单车的安全责任问题
(一)车辆本身缺陷带来的安全责任
在共享单车的首例索赔案件中,冯某手机扫码使用了某单车,在骑行中刹车突然失灵,导致其连人带车失控摔倒,造成受伤。此案中,冯某扫描二维码后骑行单车并在之前已注册了该单车用户和交纳了押金费用,实质上与改单车公司成立了一个单车租赁关系。合同法规定,出租人该单车公司应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尽到审慎、善良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本案中,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证明该单车确实存在产品缺陷。所以冯某可以依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財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它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向单车平台提出侵权损害赔偿。
(二)儿童骑行共享单车的责任承担
按照《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必须年满12周岁。在《某共享单车服务协议》中的第3条用户资格中写明了“用户如未满12周岁或患有包括但不限于骑行的如癫痫、心脏病、高血压、暂时性眩晕、视力障碍、听觉障碍、残疾等各种疾病的,不得使用本服务”。这一条说明了使用共享单车的主体资格。但现实中由于配备锁的缺陷或者家长对孩子的疏于看管,使得12周岁以下儿童可以私自使用共享单车。2017年3月,上海一名11岁男童独自骑行某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针对此案件,有人认为不应当追究共享单车平台的责任,其理由是此事故的发生是由未成年人骑行人和客车司机共同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但共享单车运行方事实上难以尽到审核骑行者年龄以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的义务。
三、对押金风险和安全责任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押金第三方存管模式的引入
应当让单车平台引入第三方存管模式,由第三方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对押金设立专门账户,不仅使得单车的押金做到了专款专用,也有效地保障和维护了押金的安全性和支付的快捷性。除此之外,对于资金的流向也应进行实时监管,押金所形成的巨大资金池不得用作它途以谋取暴利,只能用于退还用户押金。最后,应有第三方存管机构操作押金的具体退还流程,按原有路径退还用户。当然,当用户自身原因造成了共享单车的损坏时,也应当由第三方存管机构用其之前缴纳的押金对于单车企业做出一定的赔偿。这样一来,既有利于隔离平台的运营管理者与押金,以确保用户的体验,也有利于保障用户和单车平台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二)完善平台保险机制和审核机制
保险是一种风险化解机制,完善、规范保险制度有利于减少纠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单车平台可以通过完善平台保险机制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单车平台和保险公司合作为用户每次的骑行配置保险,保险期限自扫码完成解锁后开始至行程结束上锁后结束。若用户在此期限内骑行受伤,无论是单车本身缺陷还是过失而受伤,都能申请理赔。意外医疗报销的上限为五千元,伤残或死亡有五十万的保险额度,不设免赔额。单车平台应尽到审核骑行者年龄以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的义务,可以采取严格审查的举措,在用户注册时必须同时将其身份信息和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以保障用户的安全使用。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2]刘静辉,肖扬,薛恒.共享单车的性质及其法律风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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