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06 阅读数:486
摘 要:当今网约车的出现,不仅极大方便了百姓的出行,缓解了城市日常交通压力,降低了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而且丰富了人们的出行方式,提供了个性化用车服务,满足了百姓日益多样的用户需求。但随着网约车市场热度的不断被刷新,其运营过程中存在问题逐渐凸显。因目前我国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网络约车市场民事纠纷不断涌现。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民事案件中定纷止争,规范网络约车秩序,是本文研究主旨之所在。
关键词:“互联网+交通”;网约车;民事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211-01
作者简介:杨文(1980-),女,辽宁鞍山人,硕士,鞍山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一、网约车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一)网约车的概念
网约车是“互联网+交通”发展出的结晶,其凭借快捷、舒适、可选择及个性化服务的优势,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青睐。2012年以来,我国第一款打车软件摇摇招车出现后,陆续出现了滴滴打车、快的打车等不同网络打车软件,互联网软件平台为司机和乘客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大大节约了时间和成本,因而网约车在城市中迅速普及开来。
(二)网约车的法律规定
2016年国务院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暫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虽明确给予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也规定了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应具备的条件,但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以及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关系却只是简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作为司机与乘客之间关键的枢纽,其在网约车运营中关键地位应当予以重视。
二、网约车的民事纠纷疑难问题
(一)网约车平台在侵权纠纷中的法律地位
1.网约出租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在网约出租车模式下,约车平台仅是网络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出租车公司的公司的车辆和驾驶员的信息进行筛选和匹配,促成网约出租车与乘客之间客运合同的成立,平台公司只是为乘客和司机提供了信息技术共享服务,是对乘客和司机的信息进行筛选和匹配,期间不曾从乘客和司机处收取任何的费用,为乘客与出租车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与乘客之间应属于居间合同关系,因此,在网约出租车模式下,平台公司对网约车服务过程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网约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在网约私家车模式下,由于私家车司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对乘坐其车辆的乘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构成侵害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私家车车主应如何担责,是实践中急需厘清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私家车司机承担客运承运人责任,网络约车平台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二)网约私家车及顺风车模式下,与保险公司的民事纠纷
在网约私家车和网约顺风车两种模式下的车辆大多属于私家车,为非营运车辆,其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均以家庭自用投保的。如果在私家车的客运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会主张私家车从事营运活动使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显著增加,从而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对此笔者认为,在有证据能够证明该车辆正在从事营运的,且并未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告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可以免赔。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规范网约车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紧立法,正确引导行业发展
现有的行政法规较为单一笼统,并不能全面细致的界定网约车涉及的各个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在立法层面上,应充分汇总关于网约车的民事纠纷案例,并结合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遵循现有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干扰破坏现有的社会市场秩序情况下,对网约车涉及的各个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予以明确。
(二)加强资质审查与行政监督
对于一些黑车及别有用心的司机趁机进入网络约车市场,欺客、瞒客甚至威胁乘客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的问题,软件平台公司作为连接枢纽,应当肩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对网络约车车主及运营车辆应有事前资格审查和事发处理惩罚的制度,对车主及运营车辆应在能力范围内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让那些没有资质或别有用心的车主无法入住本平台接单,对于那些有违规经营的或不诚信的司机,应当备案标注予以公示,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行业政策不清晰的发展过渡期,应当格外注重客户体验及社会口碑,在用户满意度及乘车安全性上下大力气,方便群众的同时还要保障好人们的出行安全。
(三)健全网络约车配套机制
全国各地从事网约车的车辆众多,如此多营运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及保险理赔可能面临争议,因此要健全网络约车保险制度,将各大保险公司引入到网约车行业中来,用市场行为调整市场行为,建立网络约车平台保险准入制度、参考营运车辆合理设计保险险种,科学确定保险费率,防控网络约车安全风险,确保发生事故后伤者有相应的保障,降低社会风险。
[ 参 考 文 献 ]
[1]吴仕清.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J].三明学院学报,2016(05):71-75.
[2]吴志红.我国打车软件管理的问题与完善[J].江苏法学研究,2015(1):201.
[3]周易茗.网约车新政出台之监管思考[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01):67-70.
[4]张烨楠.网约车行业的监管完善以及展望[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7):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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