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深港通机制下证券跨境监管现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10 阅读数:550

张曼青 韩文蕾

摘 要:深港通项目的启动给内地和香港证券跨境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深入研究深港通机制下证券跨境监管的法律现状,为剖析证券跨境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奠定基础,对于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别从深港通跨境交易现状、两地跨境监管立法现状及监管合作现状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了深港通机制给两地证券监管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深港通;证券;跨境监管;法律现状

中图分类号:D922.287;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206-01

作者简介:张曼青(1990-),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韩文蕾(1974-),女,汉族,陕西西安人,博士,西北工业大学,副教授,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科技法。

一、引言

2016年8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深港通实施方案》。该项目作为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加深两地证券市场联系、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证券跨境监管本就存在诸多问题,且深港通项目缺少配套的合作监管实施细则,因此势必给两地的跨境监管合作带来新的挑战。

二、“深港通”跨境交易现状

(一)“深港通”运行机制

在深港通机制下,香港投资者通过香港的证券商直接买卖特定范围内的A股,其订单依次经过香港的证券服务商、联合交易所及其设立在内地子的公司,最后到达深圳交易所进行订单撮合。在此机制下,香港投资者与香港的证券服务商进行结算和交收,香港的证券服务商则与香港结算公司进行结算交收,最后,由香港结算公司统一与中国结算公司完成结算交收。

(二)“深港通”制度规则

第一,交易结算活动要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并接受当地监管机构的管理;第二,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互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采取直连的跨境结算方式;第三,两地投资者只能针对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股票进行跨境交易;第四,对于跨境投资每日的交易额度进行限制和实时监控,并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做出调整;第五,港股通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和资金账户余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

三、内地与香港证券跨境监管立法现状

(一)《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境内公司要在境外发行证券或上市交易,也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但上述条文只是原则性、授权性的规定,对于我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证监会如何开展证券监管合作等問题都没有具体规定,也缺少关于跨境监管合作的实体性规范。

(二)《监管合作备忘录》及其附函

该备忘录围绕两地证券跨境监管合作,对合作范围、基本原则、涉及的内容及具体的执行方式方面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弥补了两地在跨境监管合作方面的法律空白。该备忘录的签订给内地和香港在证券跨境监管方面提供了合作框架,但其不足之处在于规定的内容多为原则性和指导性。因此随着两地证券市场互联互通进一步加深,基于该备忘录的跨境监管合作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

(三)《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

该备忘录对于协助调查、联合调查、线索证据和互送文书等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两地在司法协助方面的缺陷。但该项备忘录仍没有涉及执法合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实施跨境监管合作中遇到具体问题时难免会引发争议,从而影响跨境监管合作的效力。

四、内地与香港证券跨境监管合作现状

(一)“深港通”监管合作现状

目前内地与香港还未签订司法互助协定,跨境监管主要依靠签订合作备忘录的形式展开,监管合作主要体现在依照规定在跨境调查和执行方面互相提供协助、定期召开联络会议、进行人员交流与培训等方面,但跨境执法的成效不显著。深港通项目开通后,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进持续加深,证券跨境交易风险较沪港通进一步加大,对跨境监管合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截止目前,“深港通”配套的监管规定和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两地在监管合作方面只能沿用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势必难以应对新的合作难题。

(二)“深港通”跨境监管面临的挑战

首先在资金方面,部分不法投资者为了实现对跨境市场的操控,往往会利用结构化杠杆产品跨境撬动巨量的资金,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其次利用技术优势,运用境外服务器来操纵境内的证券市场,进行自我成交或者频繁的撤单操作等;另外还可能利用监管漏洞,绕道境外开立多个境外账户,通过多账户、跨市场等操作手段实现对同只股票的操纵等。以上跨境违法操纵行为相比于单个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调查取证、认定、执行和处罚上的难度都明显有所提升,也给内地和香港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的配合提出更高要求,给跨境监管合作带来新挑战。

[ 参 考 文 献 ]

[1]黄辉.“一国两制”背景下的香港与内地证券监管合作体制:历史演变与前景展望[J].比较法研究,2017(5).

[2]陈巍杰.沪港协调发展中的证券市场法律监管[J].金融市场研究,2017(3).

[3]王鑫.浅谈金融创新下的深港通业务[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