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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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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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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体制改革的相关分析

发布时间:2021-05-02 阅读数:480

王鑫

摘 要: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新兴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首先从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局限性以及律师履行义务的强制性等方面分析了法律援助体制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法律援助体制改革的措施。

关键词:法律援助;体制改革;律师值班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56-02

从现阶段法律援助体制的发展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参与方法律关系模糊、局限性强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如何对法律援助体制进行有效改革,以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效性,是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都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也是在这种情形下,对法律援助体制改革进行了相关分析,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法律援助体制现状

(一)参与方法律关系较模糊

在法律援助体制当中,各个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较模糊,他们之间在权利及义务方面经常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法律援助的法律关系属于一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制度基本框架也是由这些关系组成的。它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之间的关系、法律援助机构和承办律师之间的关系、承办律师和受援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等。这些权利及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应该有明确、详细的法律界定,在《法律援助条例》中虽然涉及到了这些关系,但多数都比较隐晦与简略,使得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参与方违反规定却无法处罚的现象,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实效性。

(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援助在服务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主要是对法庭诉讼过程以及非诉讼事项提供法律帮助,没有有效对法庭诉讼前以及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进行法律帮助。现阶段,很多国家都在法院以及刑事侦查机关设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目的为了对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及时、免费的法律咨询及帮助。而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还并没有在检察院、法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地方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使得法律援助制度在部门衔接配合、服务对象及场所、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不仅拖延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也浪费了我国的诉讼资源。

(三)律师履行义务的强制性不合理

我国通过法律,对律师进行了强制规定,要求其必须对援助机构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接受办理。在法律援助实施的初级阶段,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及调动了律师为贫困公民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对法律援助体系的构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经费有限,没有对办案律师进行办案成本补贴,即便是进行了成本补贴,但是仍然无法有效满足律师实际办案的需要,也难以对“大律师”或者是“名律师”等进行有效吸引,不仅无法调动他们办案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也很难确保办案的质量[1]。

二、法律援助体制改革的措施

(一)明确参与方之间的关系

对公民和国家的关系进行明确。在这个关系中,国家具有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及义务,贫困群众享有国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二者之间属于一种平等的关系,并不存在“恩惠”与“赏赐”。

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政府的关系进行明确。政府有义务为法律援助提供相应的经费、组织以及人员等,进而对这项制度进行保障,同时,政府也有权利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对相关的法律援助义务进行履行;有权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管。而对于法律援助机构而言,有义务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同时,也有权利要求政府部门为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以及其他保障制度;有权代表政府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受理、审查;有权监督检查各项援助活动;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积极配合。

对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关系进行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之间存在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特殊关系。对于法律援助机构而言,如果确定申请人满足法律援助条件,那么就有义务受理、出资指派相关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人进行法律援助,同时也有权利要求受援人对和案件有关的资料以及证据等进行提供,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积极配合。而对于受援人而言,拥有获取法律援助的权利,同时也拥有提供和案情有关的资料及证据等的义务,也有义务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积极配合。

对承办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关系进行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律师对受援人进行法律援助之后,就有义务为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及公函,并根据规定标准,对办案补贴进行支付,做好承办律师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有权利对办案进程、办案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在办案结束后要求承办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副本和结案报告等相关材料。对于承办律师而言,有权利要求法律援助機构为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为其支付办案补贴,为其协调好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有义务将办案进程及结果报告给法律援助机构,并接受其的监督及检查。

(二)对律师履行义务的制度进行重新评估

在法律援助体制改革当中,需要对律师履行义务的制度进行重新评估,将“强制性”改成“律师自愿”。通过前文所述,对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进行强制要求,不仅与国际惯例不相符,在实践过程中也弊端重重。根据调查显示,尽管相关条例及法律法规对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进行了强制规定,但是,在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的情况下,仍然有很多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了参与办理,比如在2004年,社会律师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数达到了11.8万,办理的案件达到了79075件。所以,我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自愿性还是很强的,因此可以对强制性规定进行改革,将其改成每年自愿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制度,让律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对法律援助活动进行自愿参与,不仅全面发挥了律师的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扭转了在强制性制度下办案律师的逆反心理。

(三)建立健全值班律师制度

在法律援助体制改革方面,应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政府部门需要增强对其的重视,并给予一定的支持,在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地方建立健全值班律师制度,可以将这些值班律师分成刑事、家事与民事、精神健康法、特别事物以及法律咨询几类,让他们根据自己的优势及特长,对各个诉讼活动进行积极参与。比如在诉讼阶段,刑事值班律师可以对当事人的相关问题进行回答;帮助其提交延期审理申请;协助其律师对法庭事物进行处理;对被关押人员进行会见等。由此可见,利用值班律师制度,不仅可以有效避免法律援助人以及受援人的奔波之苦,还可以为受援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2]。

三、结论

总而言之,法律援助体制改革是社会发展之必然。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对传统思想进行解放,与时俱进,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从参与方关系、律师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律师值班制度等方面对法律援助体制进行改革,进而全面发挥它在社会中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白春花.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理念分析——民事法律援助与刑事法律援助理论基础之比较[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2):34-36.

[2]董家友,刘思培.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完善——以律师职业趋向与路径优化为背景的展开与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24):259-260.